北京大学医学部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(试行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大学医学部教育教学课题的指导与管理,有组织有计划地推动教育教学研究活动,加强对课题的规范管理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研究带动和促进教学、学生综合素质教育和教学管理工作,深入研究医学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理论与实际问题,努力使教育决策更为科学化和可持续性,确保教育教学质量。
第三条 课题的申报立项,必须遵循下述原则:
1. 遵循高等教育规律,教育教学研究应与国家教育法律、法规、教育部有关政策相一致;
2. 与本单位、本专业、本学科领域的实际相结合,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,提倡前瞻性、独创性、可操作性;
3. 有利于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,提高医药人才培养的质量,并对研究结果要有相应的评价。
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
第四条 医学教育研究所具体负责教育教学课题日常管理工作,并依照本办法对有关课题实施课题申报和课题管理。
第五条 医学部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立项每二年组织一次。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报,由医学教育研究所组织答辩,经评审专家评审确定,医学部给予研究经费支持。
第六条 申报课题的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:
1. 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;
2. 能够承担和负责组织、指导课题实施;
3. 具有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验。
第七条 课题申请程序:
1. 根据每次立项时医学部对研究课题的选题要求,结合本单位教育教学实践中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确定申报课题,按要求填写《北京大学医学部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立项申请书》(以下简称“申请书”)一式二份;
2. 申请人员的申请书由单位审查合格、签署意见后,报医学教育研究所。
3. 明确课题完成时限原则上为1-2年,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,需提交书面申请。
第八条 由医学教育研究所组织答辩,专家评审,并经部务会审批通过,由医学部正式发文,并给予一定研究经费支持。申请书由医学教育研究所备案。医学部立项项目可优先推荐校级以上的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的申报。
第三章 管 理
第九条 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,管理工作主要有评审立项、开题检查、日常管理、年度检查、中期检查、不定期抽查和结题等。
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课题所在单位须书面报医学教育研究所备案:
1. 变更课题主要负责人;
2. 变更课题名称或研究内容做重大调整;
3. 课题完成时间延期。
第十一条 经费管理:
1. 课题申报时应做好项目经费预算,申请经费数额要恰当,预算要合理;
2. 课题经费实行专款专用,主要用于调查费、咨询费、资料费、会议费、教材编写费、论文发表费、软件开发和研制费、差旅费等;
3. 课题经费一般采用分期发放的办法,对未按计划进行课题研究的项目,医学部可终止经费的支持。
第十二条 教育教学课题研究过程中,要严格遵守《北京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》,凡违反学术道德规范、与课题设计不符或学术质量低劣者、到期不能完成者,由医学部撤销其课题,并取消该主持人再次申请课题的资格。
第十三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时,课题负责人要完成课题总结报告和结题验收。结题验收必备的文件有:开题报告、研究工作(实验或调研)报告、成果主件及必要的附件、课题申请书、成果在教育教学中应用推广情况介绍等。
第十四条 鉴定一般采取通讯或会议两种方式。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3-5人,并设一名组长。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。课题鉴定一般由课题负责人自行组织。
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医学教育研究所。
北京大学医学教育研究所
2010年3月